新華社2004 年3月26日發出王振民的署名文章

《依法治港的必要之舉》

去年7月以來,香港社會圍繞香港政制發展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對香港基本法附件的有關規定出現了不同的理解,其中不少意見是正面的、積極的,但是也有一些看法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為了澄清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更好地貫徹實施《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解釋十分必要,也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具有充分的憲法和《基本法》依據。在中國的憲法體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是立法機關,更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經常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憲法解釋權和法律解釋權是憲法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權力,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賦予的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職責所必需的手段。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立法機關只負責制定法律,解釋法律的職責賦予了法院,中國的憲政體制與此是不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和法律,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主權行為的一種憲法表現形式。正是基於這一憲法原則,《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需要。《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不僅在香港特區具有凌駕於特區法律之上的地位,在全國都要貫徹執行。制定《基本法》是前所未有的創舉,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對《基本法》的規定出現不同理解是正常的現象,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統一各方面對《基本法》的理解,以確保“一國兩制”方針的全面正確實施和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與《基本法》本身具有同樣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須予以遵守和執行。國家正在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港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依法治港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附件的有關條款,釋疑止爭,把全面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推向前進,是依法治港的必要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