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移交後的十大人權問題

(民主人權跨世紀, 於199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公報)

1. 人大釋法
終審庭於九九年一月廿九日審決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均有居留權。法庭明言有權司法覆核人大的行為,但受到中央的批評,港府破天荒逼使法院在終審後仍要開庭解釋判詞。其後,政府更不欲執行法庭判決,宣稱終審錯判,並以跨大的數字指判決會帶來不能承受的負擔,煽動歧視情緒,進而越權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重新解釋基本法。人大常委亦以違反起碼自然公義的方式,令不同觀點不能得到反映和重視,最後不按解釋法律原則法理,推翻終審庭的判決。終審庭的終審權和權威受到嚴重的打擊。政府卻指這次事件表明香港的司法體制,再不是原有普通法體制。

2. 民主進程
主權移交後,香港由英國殖民地變成中共的殖民地,行政長官由四百人推選產生;同樣的四百人亦選出臨時立法會,選民頓時失去了所有的立法機構代表。在去年的立法會第一屆選舉,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產生的小圈子議員更是充斥於立法會,政府不僅在區議會再次引入委任議席及保留當然議席,擬取消民選的市政局,甚至在村代表選舉也歧視婦女。

因此,香港大大小小的政制選舉都是偏袒和維護一小撮人的利益,蹂躪市民的普及而平等的一人一票選舉權,這是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踐踏了基本人權。這正是中央政府及董建華集團將權力收歸中央;將市民的聲音壓得死死的;將政制民主的發展迫上回頭路的鐵証,亦是強行要民主「循序漸退」,是侮辱市民的政治水平和民主意識。

3. 表達自由
在主權移交之前,傳媒的自我審查已日益嚴重,現時情況亦沒有改變,尤其是政治議題,很多傳媒都響應董建華「非政治化」的呼籲,涉及政治的新聞盡量低調報道。去年政協委員徐四民更大力評擊香港電台不作為官方的喉舌;港府新聞統籌專員林瑞麟亦批評鄭安國在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中解釋「兩國論」,與他的身分不符,左報更不斷批評鄭安國和香港電台,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到嚴重的壓迫。在這情況下,港府突然宣佈廣播處處長張敏儀被調職,令人覺得事態絕不尋常。

4. 衣食居住生活權
主權移交以來,民生日見困苦:數條保障勞工的法律被臨時立法會推翻、抹黑領取綜合援助人士及乘勢削減綜援。籠屋及板間房等住屋問題,更是遲遲未能解決。

繼特首上任時的八萬五千房屋單位的承諾成為一紙空言,接而藉停止賣地推高樓價,令最需要住屋的人士希望一再落空。金融風暴後,政府救市不救人,失業率持續高企。市民的適足衣食生活基本的權利被蹂躪得體無完膚,今日的景象特區政府實難辭其咎。

5. 歧視
多種有形或無形的歧視仍存在於香港,如性別、殘疾、種族、年齡、工會、性傾向等歧視,除首兩者已被立法規管,其他形式的歧視依然是逍遙法外。縱使性別及殘疾歧視已經立法,但因政府未有積極執行及推廣平等教育,這兩條法例有如形同虛設。根深蒂固的歧視性思想文化仍沒有改變,導致像麗晶花園的事件層出不窮。

至於其他沒有被法例規管的歧視,更盛行得無法無天。就如年齡和工會歧視在勞工市場上的霸道,有些老闆還可公然以年紀大為理由,不肯聘請三十歲以上的婦女作售貨員;就如種族及性傾向歧視在社會上的無恥,我們仍然可以當眾取笑同性戀者、嘲諷「賓妹」、「阿差」和「鬼佬」等人士,而不受任何法律制裁。政府不肯立法保障被歧視的人,落實公義社會更是遙遙無期。

 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多次事件表明法律面前不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受破壞。如虎報涉嫌誇大發行量,雖然該報持有人、特首世交、全國政協委員胡仙在其三名高級僱員的起訴書內,被點名指與三人串謀訛騙。但當三人均被定罪後,胡仙卻因律政司以證據不足及她是過千人的僱主,起訴她可能令眾人失業,因而與「公眾利益」不符為理由,故沒有起訴她。另外,劉慧卿向新華社香港分社查閱個人資料一事。由於新華社無如期回覆,違反私隱條例,但律政司又以「公眾利益」理由拒絕起訴。由此可証,政府不理基本法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及中央駐港機構必須遵守香港法律的基本法條文。相反地,卻通過「法律適應化」修訂,令這些機構免受五百多條法例的管束。

7. 環境破壞
近三十年來,香港人口澎脹、都市及經濟迅速發展,令本港擠身於世界金融中心之列,但亦使香港成為環境最污染的城市之一,使大自然環境備受壓力,污染問題更達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就以空氣污染為例,估計每年約有二千人因空氣污染所引致的疾病而死亡;社會經濟損失,則每年高達數以十億元計。但是,政府在面對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只考慮一些治標不治本的政策,如落實石油氣的士卻因沒有配套措施,時間表變得太長;廢物問題又只懂得以焚化爐或填海等方法解決,沒有盡力推廣循環再用及循環再造的概念。

至於食水、海港等污染,也直接危害市民健康及經濟發展。為了捍衛市民享有受健康生活的權利和令香港成為可持續發展的地區,政府需要更多政策上的環境因素思慮和資源的投放。

8. 宗教自由
教宗希望今年十一月訪港,但因牽涉外交問題及兩岸關係而不能成行。香港天主教教區認為「對香港教會這是一種限制,失去一些享有宗教自由的機會」。天主教助理主教陳日君對此亦表示失望,但希望中央政府可以本著『一國兩制』的精神,放開外交上的考慮。今次,教宗未能訪港,對天主教徒而言,是精神上、信仰上一大損失;對香港的國際形象及廣大市民的利益,亦蒙受損害。

浸會大會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中央違反了基本法第一四九條,當中列明香港特區的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他認為「港府未能向中央表達港人對宗教自由的關心,也未能維護基本法對宗教自由的保障」。

9. 集會及結社自由
主權移交後,特區政府及臨時立法會馬上頒佈國家安全的行政指引、《公安(修訂)條例》及《社團(修訂)條例》,只要警務處處長認為任何集會(包括學術研討會)活動的目標、立場、口號、言論等是「鼓吹」分裂中國(包括台灣及西藏獨立)、或會即時破壞所謂「社會安寧」者,便無須理會該活動是否實際上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脅,即可禁止或終止活動。而且,公眾集會亦必須事先獲得警務處處長簽發不反對通知書,才可進行。這是公然將人權貶低為需要政權批准的行為,收窄及剝削市民遊行、集會及言論的自由,更為思想、言論自由設下危險的政治禁區,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自此,多個和平遊行、示威及集會都被受到重大的打擊,如警方播放交響樂掩蓋示威者的抗議聲、粗暴拘禁反對世界銀行的示威者、沒收向國家副主席胡錦濤抗議的示威者的大聲公,甚至出動幾百警員包圍廿多名示威者等情況,屢見不鮮。

10. 警權過大
警察私刑逼供、插贓嫁禍、枉法濫權的投訴時有所聞,不時更有疑人帶傷死於警署,死因不明。這些投訴,由警隊自己調查,毫無獨立性和公信力。連死因研訊也有法例規定由警方調查。多數投訴都因手續繁複、調查延誤、警察報復和對投訴警察課缺乏信心,而中途放棄。堅持到底的往往因在警署和無人之處發生而難有證據,加上警隊偏幫警察,難得公正。很例外時,證據確鑿加上警監會據理力爭,投訴才得以成立,惜懲罰甚輕,不時以內部處分了事。施行酷刑的警員,雖證據確鑿,政府卻說證據不足,只被控以輕微的傷人罪。酷刑條例中可判終身監禁的酷刑罪行,變成無阻嚇力的虛文。政府為保護警隊免受獨立調查而不遺餘力,堅決不容警監會發展調查權力,連回歸前賦予警監會法定地位的計劃也被擱置。